专升本民法考试该怎么背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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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民法考试该怎么背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人身权

201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人身权

201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之人身权如下:

第四部分 人身权

1.人身权概述

考点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

考点2:人身权的分类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1.人身权概述

考点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

例1(2005年统考试题)

下列有关人身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人身权损害不能用金钱赔偿

B.人身权不得有偿转让

C.人身权只能无偿转让

D.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所谓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从该概念中,就可判断出选项D是正确的,进而排除了其他选项。由于人身权的特点具有不可转让性,因此,人身权既不可有偿转让,也不可无偿转让。故选项B、C都是错误的;但人身权的损害是可以用金钱赔偿的,因此选项A也是错误的。

例2(2007年统考试题)

简答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答案要点】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具有不可分离性;(2)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可剥夺性;(3)人身权不具有财产性;(4)人身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人身权的法律特征。可从人身权是否可以与主体相分离、是否具有专属性、是否具有财产内容以及人身权的法律属性等方面作答。

【评注】(1)应对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有熟悉的掌握。

(2)需要特别注意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别。

考点2:人身权的分类

例3(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民事权利中,均属于人格权的是(  )。

A.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

B.姓名权、肖像权、监护权

C.配偶权、名称权、肖像权

D.亲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甄别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人身权的分类。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亲权、配偶权等。选项B中的监护权不属于人格权的内容,选项C中的配偶权属于身份权,选项D中的亲权也属于身份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D都不正确。

例4(2009年统考试题)

下列人身权中,不属于人格权的是(  )。

A.配偶权

B.名誉权

C.肖像权

D.生命健康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甄别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人身权的分类。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可见,只有选项A之配偶权不属于人格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其他的选项都属于人格权,因此都不能选。

【评注】应熟知人身权的分类,特别应掌握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具体内容和类型,才能熟练地应答此类题目。

1.人身权概述

考点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

例1(2005年统考试题)

下列有关人身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人身权损害不能用金钱赔偿

B.人身权不得有偿转让

C.人身权只能无偿转让

D.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所谓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从该概念中,就可判断出选项D是正确的,进而排除了其他选项。由于人身权的特点具有不可转让性,因此,人身权既不可有偿转让,也不可无偿转让。故选项B、C都是错误的;但人身权的损害是可以用金钱赔偿的,因此选项A也是错误的。

例2(2007年统考试题)

简答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答案要点】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具有不可分离性;(2)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可剥夺性;(3)人身权不具有财产性;(4)人身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人身权的法律特征。可从人身权是否可以与主体相分离、是否具有专属性、是否具有财产内容以及人身权的法律属性等方面作答。

【评注】(1)应对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有熟悉的掌握。

(2)需要特别注意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别。

考点2:人身权的分类

例3(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民事权利中,均属于人格权的是(  )。

A.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

B.姓名权、肖像权、监护权

C.配偶权、名称权、肖像权

D.亲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甄别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人身权的分类。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亲权、配偶权等。选项B中的监护权不属于人格权的内容,选项C中的配偶权属于身份权,选项D中的亲权也属于身份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D都不正确。

例4(2009年统考试题)

下列人身权中,不属于人格权的是(  )。

A.配偶权

B.名誉权

C.肖像权

D.生命健康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甄别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人身权的分类。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可见,只有选项A之配偶权不属于人格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其他的选项都属于人格权,因此都不能选。

【评注】应熟知人身权的分类,特别应掌握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具体内容和类型,才能熟练地应答此类题目。

2.人格权

考点1:人格权的内容

考点2:姓名权的内容

考点3:名称权的法律特征

考点4:肖像权的概念、特征

考点5:名誉权的概念、特征

考点6:隐私权的概念、特征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考点1:人格权的内容

例5(2007年统考试题)

甲在比赛中故意打伤乙的眼睛,影响了乙的视力。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  )。

A.健康权

B.生命权

C.名誉权

D.肖像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应用题,考核对人格权具体内容的甄别和掌握。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其中,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维护身体机能和心理机能健康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安宁为内容的权利;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权利;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肖像所享有的权利,肖像则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的自然人的形象。本题中,甲“故意打伤乙的眼睛,影响了乙的视力”,没有侵害乙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安宁为内容的生命权,也没有侵害乙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名誉权以及乙对自己肖像所享有的肖像权,因此选项B、C、D都是不正确的。甲“故意打伤乙的眼睛,影响了乙的视力”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身体机能的健康权,故选项A是正确的。

【评注】应熟悉人格权各个具体权利的概念和内容,才能在具体事例中准确地予以甄别。

考点2:姓名权的内容

例6(2005年统考试题)

20周岁的张某觉得自己的名字太俗气,到派出所申请作了更改。其父知道后很生气,遂通过在派出所工作的朋友又将张某的名字改了回来。父亲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  )。

A.名称权

B.名誉权

C.姓名权

D.身份权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甄别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姓名权。选项A中的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及转让其名称的权利,主体显然不对,选项A被排除;选项B中的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名誉所享有的权利,选项8与题意不符,也被排除;选项C中的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显然选项C与题意相符,是正确的答案;选项D中的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与题意不符,因而同样被排除。故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例7(2009年统考试题)

公民享有的姓名权的内容不包括(  )。

A.命名权

B.姓名使用权

C.姓名变动权

D.姓名转让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姓名权的概念和内容。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据此,姓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姓名决定权;(2)姓名使用权;(3)姓名变更权。由此可知,本题中选项D符合题意,其他选项被排除。

【评注】应准确理解和掌握姓名权的概念和内容。

考点3:名称权的法律特征

例8(2008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名称权的法律特征是(  )。

A.为自然人享有

B.不可转让

C.可依法变更

D.非民事主体固有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名称权。名称权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依据该定义,选项A由于主体不对而被排除;依据法律规定,企业的名称权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由此可排除选项B;非民事主体不会享有名称权,所以选项D被排除。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名称权主体在使用名称的过程中,可以依法变更自己的名称,由此选项c是正确的。

【评注】应准确理解和熟记名称权的概念和特征,特别要注意名称权与姓名权的区别。

考点4:肖像权的概念、特征

例9(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行为中,属于侵害公民肖像权的是(  )。

A.在寻人启事上刊登公民照片

B.在通缉令中使用逃犯照片

C.在法制宣传片中使用犯罪嫌疑人照片

D.未经同意在照相馆橱窗中陈列他人照片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肖像权的概念和特征。肖像权是自然人对客观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权利,即自然人自行决定是否再现、展示、何时展示自己形象的权利。选项A、B、C中均属于合理使用公民肖像的情形,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评注】应准确理解和掌握肖像权的概念和特征。

考点5:名誉权的概念、特征

例10(2010年统考试题)

甲为了阻挠乙当选劳动模范,到处散布乙生活作风不好的谣言,乙因此未能当选。甲侵害了乙的(  )。

A.荣誉权

B.名誉权

C.隐私权

D.财产权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甄别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本题提供的各选项属于两大类:一是财产权,二是人身权。根据题意,乙被侵害的权利没有涉及财产利益,侵害的肯定不是财产权,选项D首先被排除。下面就要对人身权的三个选项进行甄别: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由于甲散布的谣言,乙未能当上劳模,被侵害的权利不属于乙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故选项C被排除。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荣誉所享有的权利。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所谓荣誉,是指民事主体因一定事由、基于某种资格而获得的积极评价。本题中,乙尚未获得某种积极评价,如果他真的当选为劳模,则获得荣誉,有权保护自己的荣誉权;可目前尚未获得,因此受侵害的也肯定不是乙的荣誉权,故选项A也被排除。只有剩下的选项B是正确的。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名誉所享有的权利。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所谓名誉,是社会对特定人在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等各方面的评价。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就构成侵害名誉权。甲到处散布乙生活作风不好的谣言,使乙未能当选劳模,甲侵害的是乙的名誉权。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B。

【评注】应对各人身权的概念特征有准确的理解和掌握,并能够在具体的实例中予以甄别和确定。

考点6:隐私权的概念、特征

例11(2006年统考试题)

甲与乙在同一办公室工作。一日,甲偷看了乙的日记,从中得知乙与本公司总经理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之后便在同事中散布,使乙非常痛苦,甲侵害了乙的(  )。

A.名誉权

B.姓名权

C.荣誉权

D.隐私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与甄别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名誉所享有的权利。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就构成侵害名誉权。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所享有的权利。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凡属于自然人自身私人生活范畴,即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内容皆应属于隐私的范围。本题中,甲偷看了乙的日记,从中得知乙与本公司总经理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之后便在同事中散布,不属于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没有干涉、盗用、假冒乙的姓名,不构成侵害姓名权;没有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不构成侵害荣誉权。因此本题选项A、B、C都不正确,甲侵害的是乙的隐私权,故选项D是正确的。

【评注】应对隐私权的概念、特征有准确的理解和掌握,同时应将其与其他人身权利相区别。

3.身份权

考点:身份权的概念、特征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例12(2008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

A.身体权

B.健康权

C.肖像权

D.亲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具体讲,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与人格权相比,身份权具有以下特征:(1)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2)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3)身份权具有权利义务两位一体性;(4)身份权必须以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资格为前提。由此可见,身体权、健康权以及肖像权是不需要以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资格为前提而产生的,因此都不属于身份权的范畴,都被排除掉;只有选项D中的亲权是主体基于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因而只有选项D是正确的。

例13(2010年统考试题)

下列人身权中,属于自然人身份权的是(  )。

A.亲属权

B.姓名权

C.名誉权

D.肖像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有关知识点的阐述同上题,不再重复。本题中选项B、C、D中的姓名权、名誉权和肖像权都不是基于某种特定地位或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因此都不属于身份权,只有选项A是正确的。

【评注】应对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有准确的理解和掌握,并在此基础上准确地将身份权中的各权利予以甄别。

专升本民法考试该怎么背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人身权

201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继承权

201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之继承权如下:
第六部分 继承权

1.继承权概述

考点1: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考点2:遗产的范围

考点3: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1.继承权概述

考点1: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例1(2009年统考试题)

简答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答案要点1继承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2)继承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3)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4)继承权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继承权的法律特征。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在阐述某种权利的法律特征时,可以考虑从继承权的主体、继承权的客体、继承权产生的依据、继承权取得和实现的时间和方式等方面进行回答。

【评注】(1)应熟记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2)对该知识点的掌握应注意其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权利的区别。

考点2:遗产的范围

例2(2005年统考试趑)

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的是(  )。

A.文物

B.股票

C.荣誉称号

D.稿酬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产的范围。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有价证券以及以财产为履行标的的债权等。另外,根据《继承法》第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但是,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选项A中的文物属遗产的范围;选项B中的股票属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属遗产范围;选项D中的稿酬属于公民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也在遗产范围内。由此可见,只有选项C所涉荣誉称号不在遗产范围中,所以选项C符合题意。

例3(2008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的是(  )。

A.文物

B.债券

C.抵押权

D.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产的范围。我国《继承法》第3条所规定的遗产的具体内容,上题中已加以阐述,此处不再赘述。选项A中的文物依法属于遗产的范围;选项B中的债券属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选项C中的抵押权是以财产为履行标的的债权,也属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可见选项A、B、C均在遗产的范围之内,只有选项D中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在法定遗产范围之内,因此选项D正确。

【评注】应熟记《继承法》第3条所规定的遗产的范围,继承权的标的只能是遗产。

考点3: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例4(2010年统考试题)

简答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答案要点】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实质上是对继承权的剥夺。对于继承权的丧失,我国《继承法》第7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在答案要点中已经指出,不再赘述。

【评注】(1)对于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必须依据法条予以熟记。

(2)在学习中,除熟记相关法条的具体内容外,还应对每项内容的规定有正确的理解和全面的掌握。

2.法定继承

考点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考点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考点3:代位继承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考点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例5(2003年统考试题)

下列当事人中,相互间当然地享有继承权的是(  )。

A. 养子女与继子女

B. 继子女与婚生子女

C.养子女与婚生子女

D.非婚生子女与继子女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意见》①第24条的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而对于养子女却没有这样的限制性规定。因此,选项A、B、D表述不准确,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评注】应熟记法律的具体规定。在回答此类题目时,应注意继子女与其他子女之问是否有继承权的前提条件,即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

考点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例6(2004年统考试题)

甲、乙为夫妻,均无父母子女。甲只有一兄丙,乙只有一妹丁。丙、丁均生活独立,且与甲、乙往来较少。2003年春节期间,甲、乙驾马车进城购买年货,回家途中因马受惊狂奔,甲、乙被摔下悬崖。戊路过时发现甲已死亡,乙尚存一点气息,戊遂将乙送往医院,但乙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查甲、乙共有房屋三间。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乙的遗产由丙独自继承

B.甲、乙的遗产由丁独自继承

C.甲、乙的遗产由丙、丁平分

D.甲、乙的遗产归甲、乙所在的村所有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转继承的问题。本题中,甲先于乙死亡,甲乙无父母子女,甲的遗产应全部由乙继承,乙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便死亡,则乙的遗产由乙的继承人继承。而乙的配偶、父母均先于乙死亡,乙没有子女,即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不存在,因而应由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乙的遗产。而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一个妹妹丁,因此,由丁继承乙的遗产,同时作为乙的法定继承人通过转继承而取得甲的遗产。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了选项A、C、D。

【评注】(1)熟记《继承法》关于继承顺序的法律规定;

(2)对于该考点的掌握应注意: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同时参加遗产的继承,他们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上述顺序参加继承。即首先由第--N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考点3:代位继承

例7(2006年统考试题)

李中仁,70岁,与老伴付琴生有一子李明、一女李红。1994年,李明与钱玉华结婚,第二年生下儿子李文博。1996年,李红与王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王兰兰。1999年,李红与王某离婚,王兰兰归王某抚养。2001年6月,李明因病去世。2004年12月2日,李中仁去世,家中没有存款,但有房屋一幢(6间),系祖上留下的财产,在20年前李中仁父亲去世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户主是李中仁。2004年12月3日,李红在办理父亲丧事途中出车祸死亡。一周后,在分割李中仁遗产时,钱玉华提出,李中仁的遗产应当由婆婆付琴和孙子李文博继承。而李红的前夫王某则提出,外孙女王兰兰也应有权继承。双方发生争执。问:

(1)本案中,属于李中仁的遗产有哪些,为什么?

(2)根据我国《继承法》,本案中哪些人有权继承李中仁的遗产?为什么?

【答案要点】(1)本案中,属于李中仁的遗产为这幢房屋的一半,即3间房屋,另3间房屋属于李中仁的配偶付琴所有。因为这幢房屋是李中仁婚后通过法定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中,对李中仁遗产有继承权的人是:①付琴有权继承。因为付琴是李中仁的配偶,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②李文博有权继承。因为李明先于李中仁死亡。此时适用代位继承,即由李明的晚辈直系血亲李文博代李明之位,继承李中仁的财产。③王兰兰有权继承。此时适用转继承,因为李红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付琴和王兰兰。

【解析】本题是一综合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以及代位继承。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夫妻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题中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半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确定继承人时,应注意法律规定的有权继承遗产的人的范围,特别是当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代位继承,在产生代位继承的情况下,应注意代位继承人必须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继承的份额以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为限。

例8(2008年统考试题)

甲先于其父死亡。甲父死亡后,甲的女儿继承了甲应继承其父的遗产份额。该继承方式是(  )。

A.转继承

B.代位继承

C.遗赠

D.遗嘱继承

【答案】B

【解析】本题是基本概念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代位继承。本题中,甲先于其父死亡,甲的女儿继承了甲父的遗产,符合代位继承的概念,因此本题正确的答案是选项B,排除了选项A、C、D。

例9(2010年统考试题)

甲立有遗嘱,死后遗产由独子乙继承。某日,甲、乙一同遭遇车祸,乙当场死亡,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遗产所适用的继承方式是(  )。

A.遗赠

B.转继承

C.代位继承

D.遗嘱继承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在代位继承法律关系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本题中,依据甲的遗嘱,乙是甲的遗嘱继承人,但在一次车祸中乙当场死亡,因而原本是遗嘱继承因乙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使遗嘱中遗产的继承转而为法定继承。后来,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遗产,符合代位继承的概念,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其他选项被排除。注意本题中的“甲立有遗嘱,死后遗产由独子乙继承”一情节的描述,容易使人迷惑,误认为是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的问题,进而排除可代位继承这一选项。所以,在回答问题时,一定要把题目审清楚。

【评注】(1)熟记代位继承的概念;

(2)关于代位继承的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应注意几点: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具体辈数不限;无论代位继承人的人数是多少,只能代位继承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3.遗嘱继承

考点1:遗嘱的形式

考点2: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考点3:遗嘱的有效条件

考点4:遗赠的接受或放弃

考点5: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考点1:遗嘱的形式

例10(2008年统考试题)

不需要见证人见证即可有效的遗嘱是(  )。

A.代书遗嘱

B.自书遗嘱

C.录音遗嘱

D.口头遗嘱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嘱的形式。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1)公证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人不得用盖章或者按手印代替签名。(3)代书遗嘱。《继承法》第l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虽比口头遗嘱可靠,但因录音磁带容易被人剪辑伪造,因此,《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口头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此可见,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才为有效,故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1)对于5种遗嘱形式,哪些需要见证人见证,必须一一熟记。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这5种遗嘱形式,除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外,一般都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此类题目的出题概率不低,应引起注意。

考点2: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例11(2009年统考试题)

薛某在弥留之际立下口头遗嘱,其财产分别由儿子和女儿继承。薛某立口头遗嘱时,在场人员有儿子、女儿、儿媳和医生、护士。依照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中,能够作为口头遗嘱见证人的是(  )。

A.儿子

B.女儿

C.儿媳

D.医生、护士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法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符合题意的只有选项D,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评注】熟记《继承法》的规定,特别是对“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考点3:遗嘱的有效条件

例12(2004年统考试题)

甲有一已出嫁女儿、一子、两孙。甲按法律规定立自书遗嘱一份,言明所有个人财产均由两个孙子继承。此遗嘱(  )。

A.取消了女儿的继承权,应认定无效

B.无人见证,应认定无效

C.违反法定继承顺序,应认定无效

D.体现遗嘱人意志,应认定有效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有效条件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主要有:(1)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这里应注意的是,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备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这里应注意的是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这里应注意的是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4)遗嘱形式必须合法。这里应注意的是遗嘱为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无效。本题中甲的遗嘱形式是自书遗嘱,该遗嘱无人见证,不违反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选项B的表述是不正确的;法律允许立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愿望对遗产的继承人、继承顺序及遗产的分配作出决定,因此选项A、C的表述也是不正确的,只有选项D符合题意。

例13(2006年统考试题)

某甲临终订立自书遗嘱,内容是:将其遗产100万元中的50万元给其配偶,25万元给其儿子,25万元给其保姆。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甲的遗嘱(  )。

A.无效

B.有效

C.部分无效

D.效力待定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嘱的有效条件。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遗嘱的有效条件主要有:(1)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4)遗嘱形式必须合法。本题中,某甲的遗嘱没有违法之处,因此是有效的。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要熟记遗嘱有效条件。对于遗嘱有效性的认定,可以逐一核对题目给出的条件,看是否符合遗嘱有效条件。

考点4:遗赠的接受或放弃

例14(2007年统考试题)

某大学教师李某立下一份遗嘱,将自己的全部图书捐赠给学校的图书馆。5年后,李某死亡。图书馆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必须在(  )。

A.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

B.知道受遗赠后6个月内

C.遗产处理前2个月内

D.遗产处理前6个月内

【答案】A

【解析】本题为法条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赠的接受与放弃。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可见,选项A是正确的,故此排除了选项B、C、D。

【评注】(1)要熟记我国《继承法》关于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的表示的规定;

(2)特别要注意遗赠与遗嘱在权利行使上不同:遗赠的接受或放弃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放弃遗嘱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考点5: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例15(2004年统考试题)

当几种继承方式间发生冲突时,按其效力(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应是(  )。

A.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B.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

C.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

D.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有:(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诺成的法律行为。(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法律行为。(3)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不限于自然人。(4)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和遗赠的执行效力。本题涉及的就是最后一个特征。我国《继承法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可见,遗嘱的执行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又具有优先于遗嘱的执行效力。所以,遗赠扶养协议是继承法规定的多种遗产转移方式中先适用的方式。故选项C符合题意,其他选项不正确。

例16(2009年统考试题)

赵某与申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赵某又立有遗嘱,该遗嘱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现赵某去世,对赵某的遗产应按(  )。

A.法定继承处理

B.遗嘱继承处理

C.遗赠扶养协议处理

D.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处理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上题中有阐述,在此予以省略。依据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和遗赠的执行效力的特点,选项C符合题意,其他选项不正确。

【评注】一定要熟记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和遗赠的执行效力这一特征。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遗赠继承以及遗赠扶养协议之间的效力,由高至低的具体顺序是: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

4.遗产的处理

考点1:遗产分割的原则

考点2:遗产债务的清偿程序和方法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4.遗产的处理

考点1:遗产分割的原则

例l7(2007年统考试题)

甲怀孕3个月时其丈夫乙死于车祸。在分配乙的遗产时,除了甲及乙的父亲丙和母亲丁分得的遗产外,还为胎儿保留了其应得的份额。7个月后胎儿出生,但两天后天折。有权继承该保留份额的是(  )。

A.甲

B.丙

C.丁

D.甲、丙、丁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原则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产分配的原则。依我国法律规定,遗产分割的原则有:(1)尊重被继承人意思原则。(2)平等分配原则。(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4)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5)物尽其用原则。本题涉及的是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根据《继承法》第28条、《继承法意见》第45条的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据此,本题中为胎儿保留的份额,由于胎儿两天后夭折,为胎儿保留的该份额的遗产,依法应由该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甲来继承。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其他选项不正确。

【评注】(1)熟记遗产分割的原则;

(2)应准确把握我国法律对胎儿应留份额的有关规定,即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考点2:遗产债务的清偿程序和方法

例18(2009年统考试题)

江某死亡后,遗产已经分割。甲按遗嘱继承5万元现金,乙按遗赠分得字画一幅(价值8万元),丙和丁按法定继承分得住房一套(价值40万元)。经查,江某生前尚欠戊债务6万元。欠戊的债应由(  )。

A.甲、乙、丙、丁偿还

B.甲、丙、丁偿还

C.乙偿还

D.丙、丁偿还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产债务的清偿程序和方法。依据我国《继承法意见》第62条的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本题中,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所以应由法定继承人丙和丁首先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丙和丁所得遗产住房一套,价值40万元,被继承人生前欠戊债务6万元,法定继承人丙和丁所得遗产足以清偿债务。因此选项D正确,其他选项不选。

【评注】熟记《继承法意见》第62条关于遗产债务清偿的程序和方法方面的法律规定,就可以轻松应答此类题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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